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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国内旅游接团标准合同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甲 方: (旅游者或旅行社) 签订时间:2008年 月 日 乙 方: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(国家正规旅行)(接团旅行社) 合同编号:00 共2页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,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,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。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、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,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,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,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本合同。 2、甲方在报名时,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。 3、如乙方取消接团计划(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),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 ⑴、要求乙方退还全部预付款,赔偿相应的损失; ⑵、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。 4、如甲方无故退团,乙方可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业务损失费(机、车、船退票费、投保费、退房损失费等)。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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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违约责任 1、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。 ⑴、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,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。 ⑵、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。 2、甲方无故违反合同规定,对其自身的损失责任应自负,给乙方造成损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3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。 ⑴、甲、乙双方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; ⑵、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,应减轻或免除责任; a、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、提醒、劝说、警告或事先说明。 b、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,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。 ⑶、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。 ⑷、质量问题发生后,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。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,双方应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示,甲、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。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,合同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 第六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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